什么是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2007年1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公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被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取代),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几个概念
⒈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⒊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⒋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二、机构设立
⒈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条件
①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②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③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④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⑤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⑥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⒉出资人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⒊主要出资人的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②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③最近2年连续盈利;
④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⑤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②最近2年连续盈利;
③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②最近2年连续盈利;
③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④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⑤信用记录良好;
⑥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⒋一般出资人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⒌注册资本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⒍设立的两个阶段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⒎申请筹建材料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③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④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⑤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⒏申请开业材料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①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②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③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④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⑤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⑥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⑦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⒐分支机构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⒑人员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三、机构变更与终止
⒈变更事项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①变更名称;
②改变组织形式;
③调整业务范围;
④变更注册资本;
⑤变更股权;
⑥修改章程;
⑦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⑧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⑨合并与分立;
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⒉解散情形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⑤其他法定事由。
⒊破产情形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②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⒋清算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业务范围
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⑴融资租赁业务;
⑵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⑶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⑷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⑸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⑹同业拆借;
⑺向金融机构借款;
⑻境外外汇借款;
⑼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⑽经济咨询;
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⒉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⒊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五、经营规则
⒈组织架构和制度
①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⒉关联交易的管理
⑴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⑵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1)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2)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3)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4)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5)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6)回避制度;
7)内部审计监督;
8)信息披露;
9)处罚办法;
10)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⑶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⑷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⒊售后回租业务标的物的管理
⑴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⑵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⑶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⑷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六、监督管理
⒈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①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②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③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④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⑤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监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⒉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⒊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⒌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⒍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⒎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⒏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⒐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⒑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金融租赁公司的数量
根据聚创资产统计,至2018年8月底中国金融租赁公司已达70家(其中3家金租专业子公司、1家筹建期)注册资本已达2004亿元人民币。
在已成立的70家金租公司69家已经开业经营,中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获批后正在积极筹建准备开业。3家专业子公司为:交银航空航运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招银航空航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华融航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注:本文封面照片为玄武湖公园,取自刘介星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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